如何高效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矛盾纠纷排查不彻底、化解不到位、机制不畅通、责任压不实的通病应如何破题?近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六章39条,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是重庆市同领域首部涉及全类型矛盾纠纷、囊括全种类化解方式、覆盖全链条非诉流程的地方性法规,从制度上解决制约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展的瓶颈难题。”重庆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深耕源头治理
对于如何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的问题,重庆坚持深耕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机制,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既抓末端、治已病,更抓前端、治未病。
为此,《条例》设置“纠纷预防”专章,鼓励和倡导通过非诉讼的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将矛盾纠纷源头预防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在预防中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工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等机制,通过突出源头预防、强化排查预警、研判风险隐患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纠纷产生,从而实现问题早发现,矛盾早化解。同时规定,金融、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
《条例》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运用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文书等形式,对在平安建设、执法办案以及其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组织提出建议,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在心理健康教育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建设,明确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需求,加强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指导、咨询服务等。
此外,为了提高对风险隐患研判及预防能力,《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舆情反映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构建线上线下联动化解模式,加强舆情监测感知,分析研判风险隐患,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舆情工作和矛盾纠纷化解贯通协同。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主任、教授温丙存表示,《条例》蕴含着全周期管理理念,力求实现矛盾纠纷的在地性、集约式和柔性化治理。
强化主体职责
“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必须强化主体责任落实,通过齐抓共管,形成化解合力。”重庆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称,《条例》以建立健全多方参与、多元化解、协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为目标,进一步明确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化解途径、协作机制、平台建设等细则,通过落实多级主体化解责任,确立了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格局。
为防止相关职能部门互相“踢皮球”,《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其他有关部门等责任主体的职责一一予以明确。其中,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牵头推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指导仲裁工作;完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工作机制;推动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化解矛盾纠纷。
同时,为确保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得到稳定的财政保障,《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将人民调解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条例》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商会、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既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项工作,还要密切配合、协同联动提高工作质效。
《条例》还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建立健全涉外商事领域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打造“律师+调解”联动模式,鼓励律师和依法设立的律师调解组织参与调解活动;加强与毗邻地区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协作,推进生态环境、金融等领域跨区域执法、司法协作,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合调解组织。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处长潘登表示,通过立法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力、义务、责任,依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优化各类纠纷化解资源的配置,是助力新重庆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畅通化解途径
如何让群众解纷更便捷?重庆通过畅通化解渠道,打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给出良策,让群众遇到矛盾纠纷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在此基础上,《条例》强调以数字化手段畅通和规范当事人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开发建设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多跨协同应用场景,集成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纠纷化解资源,在线开展咨询、受理、评估、分流、调解、司法确认等工作,对矛盾纠纷实行“一件事”集成、“一站式”解决。
“为实现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各类纠纷化解途径的有机衔接,畅通纠纷多元化解渠道,《条例》对法定的程序规定进行梳理整合,对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化解途径和化解程序的协调联动、合理衔接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重庆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谈道,随着线上线下双循环解纷机制的畅通,群众可以通过村(社区)网格、社会治理平台等线下渠道提出矛盾纠纷化解事项,也可以通过矛盾纠纷化解数字化应用提出矛盾纠纷化解事项。
《条例》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调解工作制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派员进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行政复议机构、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信访接待场所等,接受当事人委托调解矛盾纠纷。
此外,《条例》还对监督机制、队伍建设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要求配齐配强调解队伍,并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定期进行通报。
潘登表示,《条例》总结吸收了长期以来重庆市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其亮点之一是固化有益经验,健全“多元化”体系。如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发展,加强本市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平台等建设,优化国际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交流协作机制的发展路径等。
“未来,我们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拓展‘调解+’领域,按照‘夯实村居、壮大行专、衔接多元’的思路,做好人民调解,做实行政调解,做优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扎实推进调解工作数字赋能,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为现代化新重庆建设作出积极贡献。”重庆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处长杨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