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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24〕17号

政策解读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民工工作,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重点突破、配套推进,注重提升工作的制度化、精准化、常态化水平,促进全省农民工工作纳入规范化、法治化有序发展轨道,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建设现代化新青海中不断取得新成就。

二、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

(一)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统筹规范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全面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流程管理,加强资金统筹使用和监管,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民工订单、定向、定岗培训。完善校企合作机制,搭建职业院校与园区企业合作平台。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共建共享,推动职业院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在职业院校建设培养培训基地。组织实施高素质农牧民培育行动、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等专项培训计划。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支持其利用各自资源对农村青年、妇女开展创业培训。(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团省委、省妇联)

(二)搭建平台促进就业。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力量,完善县级、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积极组织实施“春风行动”、“柴达木枸杞采摘”等公共就业专项服务活动,搭建农民工岗位对接平台。落实劳务经纪人激励服务办法,按规定对劳务经纪人组织带领我省农牧民实现转移就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发展产业带动就业。强化经济发展促就业导向,紧紧围绕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战略部署,积极构建清洁能源“五位一体”格局,推动绿色算力产业发展,培育壮大特色、新兴产业,提高经济发展的就业带动能力。统筹推进县域产业经济,加强政策扶持和融资服务,推动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产业、企业,促进农民工依托相关产业实现就近就地就业。着力推动“青海拉面”“柴达木枸杞”“青绣”等特色产业,加强劳务品牌与产业、就业协同发展,不断扩大农民工有组织输出规模。推进“文旅+”融合发展,拓展休闲度假游、自驾车房车游等文旅新业态,扩大文旅就业辐射力。积极培育“互助家政”为代表的家政企业,加快推动家政服务业规模化、企业化发展,重点吸纳农牧区劳动力就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民宗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支持农牧业发展、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促进就业扶持创业等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已划转至税务部门的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对农民工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照相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个体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普惠金融支持创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结合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返乡创业人员等农村各类主体信用评定和运用机制,对守信主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统一登记系统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大力推进农用生产设备、活畜等生物性资产、应收账款、存货等动产抵质押融资,降低反担保门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六)鼓励返乡创业。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聚集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依托现有开发区、农业产业园等各类园区以及专业市场、农民合作社、农业规模养殖种植基地等,整合创建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返乡人员创业创新园区(基地)。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入驻孵化机构,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科技孵化服务。鼓励大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促进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运用创新成果创业。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重点龙头企业加大投入,建设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吸引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新创业。发展地方特色乡村旅游业,带动民族地区农牧民创业就业。对我省农民工在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推动农民工市民化

(七)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按照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基本要求,全面实施建制镇和城市“零门槛”落户政策。积极推进居住证制度,为农民工依法享有各项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性保障。推进农民工劳动就业、子女教育、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农民工有序在城镇落户。(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

(八)促进教育公平。适应城镇化和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合理优化教育布局。落实新建学校联席会议前置审核制度,增加城镇教育资源储备,加强新建小区配套学校幼儿园建设。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稳步增加公办学位供给,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惠普性服务,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需求。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入学保障政策,以公办学校为主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纳入流入地义务教育保障范围。努力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对回户籍地参加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考生考试报名服务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在户籍地顺利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九)改善居住条件。加大城镇住房保障供给,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用于安置农民工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对为农民工提供租赁住房的业主或机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农民工购买保障性住房,按规定给予契税优惠;购买商品住房,按规定落实契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加强法律援助服务。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大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力度,推进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帮助农民工及时便捷获得法律援助。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等平台,提供法律服务,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十一)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加强企业依法用工的指导和服务,持续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积极畅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工资争议实行快立快调快审快结。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强化欠薪问题源头治理。依托“全国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快速高效处置欠薪举报投诉线索,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核处力度。加强欠薪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依法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十二)保障农民工健康权益。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强化对高危行业、中小企业的一线操作职工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职业卫生和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制度、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粉尘、化学毒物、噪声超标企业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农民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

(十三)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支持农民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

(十四)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在评优评先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体育设施要向农民工免费开放。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积极开展心理疏导,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创新和加强群团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健全农牧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五、工作要求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依托就业促进(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建立人社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各市州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把农民工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落实责任。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研究部署本部门的工作时,将农民工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要求。(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

(十六)强化经费保障。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健全各级政府间公共服务成本分担机制的要求,在规定的政策框架和资金渠道内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等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合理分配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和正常支出项目范围。(责任单位:各地政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等)

(十七)广泛宣传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好线上线下宣传渠道,采取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平台,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先进典型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先进事迹。广泛开展农民工城镇落户、就业创业、权益维护、子女教育等政策的宣传解读,不断提升政策知晓度。(责任单位: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

本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24年7月8日起实施,至2029年7月7日废止。原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5〕13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4]113号)《关于做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241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