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信访局
“人民网”省长留言办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走好新时代网上群众路线的重大要求,促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转化,全面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网”青海省“领导留言板”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扎实做好“人民网”网民给省长留言办理工作,提升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走深走实走好新时代网上群众路线,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人民网”网民给省长的留言(简称“网民留言”)是指网民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栏目,向省长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建言献策的留言,也是我省网上信访的重要组成部分。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由省信访局网上信访处负责。
第三条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以走好新时代网上群众路线、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了解社情民意、为民排忧解难、接受群众监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四条 网民留言受理范围及受理内容:
(一)网民在“地方领导留言板”栏目给省长的留言;
(二)身份信息真实、联系方式畅通的留言;
(三)经初查,网民反映的问题、诉求和意见建议清晰合理的留言。
第五条 以下情形的网民留言不予受理:
(一)各种恶意攻击性留言;
(二)内容要素不全、诉求不清,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无法与其进一步核实问题情况的留言;
(三)已处于办理流程中的重复留言、信访复查复核终结的事项;
(四)已进入司法程序或司法终结案件有关的留言。
第六条 落实国家信访局《概况要素及录入规则》,通过积极与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后台沟通,促其优化留言平台,确保个人信息真实有效、数据录入完整准确,以标准化促规范化,着力提升留言办理的规范性、准确性、实效性。
工作人员每天定时登录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平台,如登录异常或无法处理留言的,及时与“人民网”后台联系,确保留言渠道畅通,操作流程顺利。
第七条 工作人员每日收集、梳理和摘录网民给省长的留言,逐条录入到青海省信访信息系统平台“省长信箱”栏目,及时转交相关责任地区和有权处理机关办理。有权处理机关答复意见上传后,经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在《地方领导留言板》正式回复网民。
第八条 网民留言按照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办理,初次留言全部纳入《青海省网上信访事项办理“1515”制度》和《青海省网上信访事项办理“最多投一次”制度》办理,最大限度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依据政策法规,合情、合理、合法回应网民期盼,解决网民诉求。
第九条 有权处理机关收到反映诉求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留言,应在24小时内原路径退回,并注明退回原因。
第十条 强化首办责任,全程跟踪督办,最大限度解决问题、化解矛盾,高效推动初次留言一次性解决。
第十一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办结的留言,有权处理机关需向省信访局说明工作进展情况并向网民做好解释工作。同时,持续加大办理力度,争取快办快结。
第十二条 网民留言答复内容应依法依规,条理清晰,注意语气措辞,避免引发舆论炒作。对答复内容弄虚作假、敷衍应付、答非所问、体例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将审核不予通过,退回并重新办理,提高工作质效和网民满意度。
第十三条 对不适宜公开回复或网民要求不公开处理结果的,答复材料由有权处理机关采用邮寄或当面送达网民,严格落实保密规定,保护网民信息不外溢。
第十四条 省信访局收集整理网民对各级党政机关的意见建议类留言,及时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网民。
第十五条 各有权处理机关需高度重视网民留言办理工作,依法、规范、及时办理好每一件网民留言,严格落实“四认真”要求,即认真研究诉求、认真进行研判、认真办理处理、认真落实措施,确保工作运转有序、及时高效。
第十六条 定期梳理网民留言,建立督办台账,认真落实督办工作制度,采取系统督办、电话督办、信函督办、集中督办等方式,督促有权处理机关及时办理,逐条逐项进行销号管理,确保网民留言得到及时回应,反映诉求得到有效解决。
第十七条 网民留言办结后,有权处理机关通过面对面或电话方式回访网民,核实诉求解决情况,了解网民满意程度,做好回访登记。省信访局督促有权处理机关做好回访工作。
第十八条 每季度对网民留言办理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建立工作台账,分析研判民生诉求、社情民意,形成“省长信箱”办理情况报告提交省政府,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进一步加强与“人民网”青海频道常态化互动,及时交流留言办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探讨优质高效的措施,凝聚共识,推动工作。
第二十条 各地信访部门及有权处理机关要注重发现总结网民留言办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每年年底筛选网民反响好、具有地方特色亮点的留言案例报送省信访局。
第二十一条 将“人民网”省长留言办理工作纳入年度信访工作考核范围,组织开展考核评定,并把日常督查督办、年度通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省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