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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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信访局关于印发 《青海省网上信访事项办理1515制度》的通知

 青信发〔2021〕28

 

青海省信访局关于印发

《青海省网上信访事项办理1515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信访局,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办公室(信访办)、省属大型企业办公室(信访办):

现将《青海省网上信访事项办理1515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信访局

                     2021年75

 

    (发至县)

 

青海省网上信访事项办理

1515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推动网上信访事项分类分流快办快结,优化机制提升质效,更好地发挥信访工作在社会治理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落实落地,根据《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和《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网上信访事项办理1515制度是指针对诉求复杂程度较低及紧急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在接到网上信访事项后,1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地区或部门,有权处理地区或部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最大限度简化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更加快速高效地受理、办理。

第三条  列入1515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应当遵循“精准分类、繁简分流、便民高效、快办快结、依法依规、注重质量”的原则,确保网上信访事项有序流转、力量资源合理调度,形成信访部门协调督办、有权处理部门或单位主责主办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下列网上信访事项适用1515制度办理:

(一) 紧急信访事项:即时办、当日办;

(二) 简单信访事项:马上办、一次办;

(三) 一般信访事项:快速办、加速办。

第五条  各类信访事项界定:

(一)紧急信访事项:指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可能影响或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群众财产损失或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紧急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协调有权处理机关办理时坚决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安排专人负责迅速办理到位。

(二)简单信访事项:指信访诉求单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政策依据准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和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在协调有权处理机关办理时应快速受理、快速回应、快速办理。

(三)一般信访事项:指信访诉求较多且诉求基本事实清楚,以某项信访诉求为主,其他诉求由主要诉求关联或衍生,在解决主要诉求后其他诉求相应解决或信访人不再信访。信访部门在协调有权处理部门办理时要精心调查研究、精心制定对策、精心协调化解,做好政策解释、法律宣传、思想疏导、困难帮扶工作,确保案结事了、事心双解。

第六条  下列网上信访事项不适用1515制度办理:

(一)国家信访局转送的非最多访一次信访件,其他国家部委转送的信访件;

(二) 信访人诉求可能不合理、对诉求可能不予支持的;

(三)已经进入或依法可以通过法定行政程序处理的;

(四) 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集体联名网上信访的重大、复杂、疑难等不能短期内解决的;

(五)涉及信访诉求较多,短期内难以核实查证的。

第七条  网上信访事项是否适用1515制度办理,由省信访局做初步界定,协同属地属事单位会商后做出决定。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提出1515办理建议。

第八条  对紧急信访事项,可以当即处理的,应当即告知信访人。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受理告知书的,可以当面口头或通过信访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信访人。办理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九条  对简单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完成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条  对一般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完成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对按照1515制度办理的网上信访事项,省信访部门通过信访信息系统转送时标注“1515·最多投一次·紧急(简单、一般)”,各级各部门在受理后要努力做到让群众“最多投一次、一次就满意”。

第十二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1515制度办理或未妥善解决的,应当向省信访部门反馈情况、说明理由,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

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的网上信访事项,办理时限从省信访部门转送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省级信访部门对1515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统计汇总。每月统计汇总一次各地各部门相关数据信息,掌握工作动态,及时查漏补缺。

第十四条  省级信访部门对1515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定期通报。每年通报一次各地各部门的统计数据,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并抄送各市(州)主要领导。

第十五条  省级信访部门对1515信访事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会商协调。针对一般类别信访事项,市(州),县(区、市)及时召集相关责任单位会商研究,制定化解措施。对落实中发现本级难以解决的“三跨三分离”事项,及时报请省信访部门加强协调,推进问题解决。

第十六条  省级信访部门对1515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督查督办。省级信访部门采取网上督办与实地督办、发函督办与约谈督办、短信督办与电话督办相结合方式,对列入1515制度的事项及时督查督办。对超期未办结或解决不到位,群众不满意、办理不规范的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三项建议权,提请当地党委政府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省级信访部门对1515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考核评定。将1515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年度考核一项重要内容,并把年度通报、日常督查督办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推进从年终一次性考核向定期常态化考核转变。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行政机关应当对1515网上信访事项制度落实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对适宜办理网上信访事项推诿拖延,或者办理程序不合法合规损害信访人权益的,要督促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省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