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青海省信访局
- 成文日期 :2019-09-16
- 标题 :省信访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 发文字号 :青信机〔2019〕11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日期 :
各处室:
固定资产是机关开展各项工作的物质基础,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是减少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途径,对保障机关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省信访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2019年9月11日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2019年9月16日
省信访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局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照“保障履职、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管理目标,统筹、科学、合理配备,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实行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牵头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报废资产的处置;对各处室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处室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对于专用设备,使用处室应对其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保养、维修、检验等对应制度;操作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人员,应经相应考核合格上岗。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与分类
第六条 符合下列标准列为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以及交通工具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物资,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七条 本局固定资产分为四类: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其它固定资产。
(一)通用设备包括:办公设备、自动化设备、办公及会议室家具等。
(二)专用设备是指具有专门用途的设备。
(三)交通工具包括: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
(四)其它固定资产是指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计价由局办公室会同使用处室办理,并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局办公室要严格做好固定资产实物管理:
(一)按照《青海省省级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备标准》等规定,执行本局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做好监管工作;
(二)做好固定资产采购计划、验收、保管、维修保养工作;
(三)做好固定资产实物登记统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工作;
(四)做好固定资产定期盘点、清理核对工作;
(五)做好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残值处理等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 局办公室要严格做好固定资产核算:
(一)做好固定资产采购经费计划的安排;
(二)做好向省财政相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采购、结算工作;
(三)做好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做好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分类账核算;
(五)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局办公室根据资产存量,制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经费预算,逐级报经分管副局长、局长或局务会研究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按照财务审批程序审定批准后实施。
(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由各处室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前置性审批表》报局办公室预审,局办公室汇总填报《采购计划备案表》,逐级报经分管副局长、局长或局务会研究审核后,根据经费来源向省财政相关部门办理购置。未经政府采购部门批准或授权,不得自行采购。
(三)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在广泛进行市场询价基础上择优购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使用(包括借用、调拨)、报废:
(一)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先做好验收工作。由使用处室及使用人、局机关党委纪检委员、局机关纪委委员、局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参与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对、查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信息。由局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登记备案后,连同发票、合同、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等相关材料交财务室报销并登记入账。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按相关规定进行工程财务决算并审计,按审定金额登记入账。
(二)各处室使用的固定资产,领用及保管要落实相对固定的管理使用责任人,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贵重资产除安排专人保管外,还要落实安全保管措施。各处室负责人是本处室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固定资产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出租、出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事先逐级报经分管副局长、局长或局务会会审核,由局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办理。
(三)固定资产变更使用管理部门时,必须逐级报经分管副局长、局长或局务会同意,由局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四)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划转、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国有资产核实处置的工作方案、审批程序和权限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局办公室按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及相关鉴定材料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变动通知单,办理有关减少或变动手续。
第十三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或使用处室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涉及车辆等固定资产需有关技术部门提供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财政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办理有关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或相关处室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据鉴定结果、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逐级报经分管副局长、局长或局务会研究及财政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核销手续。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或使用处室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办理工作调动、退休等手续时,由局办公室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十六条 坚持固定资产定期清理、清查制度。各处室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每年自查一次,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七条 全面清查工作应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 清查工作应理清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财务账面数与资产账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卡片同实物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合规。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及时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逐级报经分管副局长、局长或局务会议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十九条 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逐级报经分管副局长、局长或局务会议研究审核后,报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需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18年12月14日印发的《省信访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