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青海省信访局
- 成文日期 :2019-09-16
- 标题 :省信访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 发文字号 :青信机〔2019〕10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日期 :
各处室:
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重要举措,对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提升公务接待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省信访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2019年9月11日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2019年9月16日
省信访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公务接待工作,提升公务接待质量和水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接待范围包括来我局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检查指导、执行公务、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原则,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不予接待。公函包括国家信访局及有关部委、各省(区、市)信访局及非信访系统但与我局有工作关系部门(非本省)的公函。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
第四条 局办公室统筹管理协调公务接待工作,负责审核并安排接待费用,对口相关处室负责或陪同接待。
第二章 接待程序
第五条 收到接待公函后,应及时向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接待副部(省)级以上领导,向省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同时报省接待办。
第六条 局办公室根据接待公函制定《接待方案》和接待标准,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实施接待,并按照涉及单位上报或下发《接待通报》。
第三章 接待人员
第七条 接待厅(司局)级(含)以上领导可由局长陪同,或由局长指派其他局领导陪同;接待厅(司局)级(不含)以下人员,由分管业务的副局长或督查专员陪同,也可指派其他人员陪同。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接待对象要求到市(州)和县(市、区)信访部门进行考察调研、检查指导、执行公务,需要市(州)和县(市、区)信访部门配合接待的,局办公室将《接待通报》转发给相关地区做好协调安排。
第四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 严格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出差或会议定点饭店同类型房间价格标准安排住宿,费用由接待对象自理。
第十条 接待用餐标准按照《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不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人数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不安排香烟和酒水,不上高档菜肴,一律安排在协议用餐单位(招待所、宾馆或酒店),离开时按规定缴纳食宿等费用。
第五章 接待用车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应根据来客人数、行程等合理安排用车。
第六章 费用报销
第十三条 接待费用是指接待对象在青公务活动期间产生的与公务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接待费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在具备使用公务卡条件的地方,接待费用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接待人员凭票据和公务卡结算小票报账。对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费用,经批准后可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四条 接待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汇报,事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接待完毕一周内,接待人员依据公函、《接待通报》、陪同人员名单及费用发票等,经局办公室审核,报批准接待的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报销。
第七章 接待纪律
第十六条 接待过程中不得组织旅游、参观等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活动;不得跨地域迎送;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插挂彩旗;不得组织到经营性娱乐场所活动;不得赠送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得安排警车开道;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消费;不得擅自联系基层信访部门安排接待。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18年12月14日印发的《省信访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