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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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信访局财务管理办法
  • 发布机构 :青海省信访局
  • 成文日期 :2019-09-16
  • 标题 :省信访局财务管理办法
  • 发文字号 :青信机〔2019〕8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日期 :

青海省信访局关于印发《省信访局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

加强机关财务管理,是依法理财、提高资金效益、建设高效节约机关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重要举措,对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省信访局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2019年9月11日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2019年9月16日

省信访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财务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严肃财经法规,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障资金安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本局各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机构等管理。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强化部门预算执行;
(二)建立完善财务制度,实现财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
(三)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定期进行财务分析;
(四)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证相符;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对经费收支活动进行账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会计机构及从业人员:局办公室负责全局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会计内部控制规范要求,结合财务工作实际,合理设置会计、出纳、综合(资产)等岗位,会计从业人员需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
第六条  其他工作经费管理:工会经费、党建经费由局机关工会、局机关党委管理。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局机关年度部门预算的编制要结合省级财政相关要求,根据各项工作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告。
第八条 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预算,由局办公室按照省财政、人社等部门有关政策和要求据实编制。会议费、培训费、印刷费、办公设备及家具维修费、房屋维修费、固定资产购置费、专项支出等预算,由相关处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编制。
第九条 预算编制程序:由相关处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提出预算编制计划,经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执行。预算较上年度无重大调整,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签;预算有重大调整,由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提交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审议。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局办公室按照财政预算安排,及时做好工资津贴、行政经费和专项资金等预算收入的拨入工作,同时组织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上缴及纳入预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支出分为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具体为:
(一)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统一津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补贴等。
(二)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通讯费、印刷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福利费、劳务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租赁费等。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独生子女费等。
(四)专项支出包括开展律师参与信访、特殊疑难信访事项、扫黑除恶、综治维稳、业务培训等专项工作的支出,办公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运行费等资产购置支出。
(五)上述支出应严格按照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年度终了时,局办公室应逐项核实预算执行情况。在年末形成结余资金的,需核实原因,向财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经批准后结转下年度在规定的时限内执行完结。
第五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预算各项经费支出管理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实行预算控制、报销审批和事前审批制。对无预算、无审批、超预算的业务支出,局办公室不予办理。年度预算下达后,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年度预算支出计划,按照业务工作进度提交经费使用方案。需提交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审议的,由局办公室或相关业务处室提交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经费审批的分类和权限
(一)经费审批分类:
1. 日常性支出报销审批包括差旅、交通、通讯、水电暖等;
2. 公用支出事前审批包括会议、培训等;
3. 专项支出事前审批包括采购、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扫黑除恶、综治维稳等专项支出事前审批。
(二)经费审批权限:
1.10,000元(不含)以下的支出,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批;
2.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不含)的支出,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
3.30,000元以上的支出,由分管副局长签署意见,提交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审议。
4.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水电暖等日常性支出和办公用品、办公耗材、文件材料印刷等经常性采购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批。
5.信息化建设等项目资金的管理、审批、支付,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统发的工资、离退休费、统一津补贴、补助费等涉及职工个人的工资性开支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审批程序为:办公室编制《××发放表》,由分管副局长审核,经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审议执行。
第十五条  需在当年召开的全省信访工作会议以及全省性业务会议,由局办公室提出相关会议方案,提交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会议举办前要编制会议经费预算进行事前审批。会议经费支出严格按照《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14〕1288号)执行。
第十六条  在当年举办的各种业务性培训班,由局办公室提出相关培训方案,报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培训班举办前要编制培训经费预算进行事前审批。培训经费支出严格按照《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14〕1327号)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支出事前审批程序为:由相关处室提出经费使用报告,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按经费额度分别报局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审批后,经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审议,局办公室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公务接待、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出国(境)费必须在年度公开预算指标额度内列支。局办公室应对“三公”经费支出进行预算审核,对可能超出年度预算指标额度情况予以说明。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报销凭证是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务活动发生经费支出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报销的合法凭证,是登记账簿进行财务核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 报销凭证要素包括:(一)开具日期;(二)物品名称、型号、单价、数量、金额;(三)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四)公务卡支出单据;(五)经手人签字;(六)审批人签字。
上述凭证要素应清晰易辨,对要素不全、模糊难辨的凭证,财务室不予报销。报销凭证开具的物品名称应准确详实,不得使用“办公用品”、“文具”等笼统的品名。一次性购入品种较多时,应由开具单位在发票后附加盖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清单。
财务室以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作为办理财务收支业务的依据,不得以支出凭单或白条代替原始凭证。特殊情况(如慰问金发放领取等)须有两个以上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报销费用时,原始票据需由经办人粘贴在统一制作的粘贴单上,填写费用情况说明、票据张数、大写金额并签字。报销凭证应粘贴规范、整齐,不得将报销凭证要素粘贴覆盖,否则视为无效凭证不予报销。
在批准的预算经费范围内,费用单据由经办人签字,处室负责人审定,送财务室审核,按审批权限审批。
报销时须附相关资料,如会议、培训通知,《经费审批表》《出差审批表》《接待审批表》,考察、调研、督导、慰问等活动方案,局务会议、党组会议纪要等与报销业务有关文件、材料。涉及政府采购的,需附合同、采购审核手续、验收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公务活动中各项经费支出应严格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减少现金结算。公务卡结算报销按照《公务卡报销管理办法》和银行专用票据结算方式执行。根据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单位公务支出公务卡结算的通知》等制度规定,对纳入《青海省省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强制性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财务室不予借款。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报销业务时,应凭发票和本人签字的POS小票等凭证办理报销,确实无法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的,应事前向财务室说明原因,经批准同意可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十三条  公务车辆的燃料、维修、车辆保险、零星加油、道路通行、停车洗车等费用,由司机填报凭证,由局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按审批程序报销,并应在费用发生30日内报销,超出时限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核报。维修费用超过2,000元须有专门维修报告,按审批权限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维修进行结算。
车辆维修、保险由办公室统一进行服务类项目招投标采购,定点维修、投保,定期结算。
第二十四条  省内外差旅费报销按《青海省省级机关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青海省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14〕1288号)及《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内外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青财行字〔2014〕2201号)《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青财行字〔2016〕666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内差旅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青财行字〔2016〕850号)规定执行,并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公务出差实行定任务、定时间、定人数、定地点。事前填写《出差审批单》按程序进行审批。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具备以下情况的,需在《青海省省级单位出差审批单》中注明并经局长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1.出差路途较远,乘火车需转程的;
2.出差任务紧急,需安排单程的;
3.机票价格(含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订票手续费)相当于或低于同程火车票价格的;
4.随同局领导一同出差的;
5.相关部门组织统一安排乘坐飞机的;
6.其他特殊情况准许乘坐飞机的。
(二)参加会议(含培训)和外出调研,核报差旅费前需由本处室负责人核实情况、签字,并提供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的会议(培训)通知、调研文件、《出差审批单》。
(三)出差期间的餐饮票据、出租车票一律不予报销。
(四)出差期间超出住宿费标准部分由个人承担。
(五)出差期间非公务活动延误回程日期的,只核报直线回程的交通费和具体公务活动期间的出差补助。
(六)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核销差旅费。实行一事一清制度,对未及时清账的人员,不再借支或核报费用。
(七)出差人员借开会、调研、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游览、绕道探亲访友等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短期出国(境)培训境外差旅费按有关出国(境)培训规定执行,并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需事前进行出国(境)经费支出审核,未经审核,不予安排。
(二)由组织培训部门统一收取出国(境)培训费的,参加培训人员在境外期间的公杂费和伙食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公务接待按《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14〕1288号)规定标准执行,并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公务接待费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实行“经办与审核分离”的内控管理。
(二)公务接待需事前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预审签批,由业务处室对口接待,分管局领导陪同,办公室安排住宿、车辆等,按审批权限审批报销。报销接待费时应提供预审签批表、公函、陪同人员名单等相关材料。
(三)公务接待涉及会议的,会议费标准按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会前承办处室需编制会议经费预算,由分管局领导签批,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在审批的预算金额内核销。
第二十七条  财务室每季度末将“三公”经费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向分管副局长汇报,并报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
第二十八条  职工教育经费报销按《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4〕1088号)规定执行,并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参加各类学历教育、职称培训的干部职工,事前需经办公室同意,并向财务室备案。取得学历毕业证书后可按规定报销所交学费的百分之60。有两次以上同等学历学习经历的,只报销其中一次学费。
(二)学费报销前须由局办公室对取得的学历进行审查确认,财务室按取得学历时间顺序报销,当年报销的学费超出教育经费额度的,延至下一年度报销。
第二十九条  探亲路费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青政〔1981〕282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职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因病住院,需前往医院探望,由局机关工会向分管副局长、局长汇报,从工会经费列支费用,购买慰问品按规定开支。
第七章  借款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处室工作人员因公务活动而发生经济事项时,应当使用公务卡办理结算业务,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经审批可事前借款。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对未经审批或非公务活动经济事项一律不得借款。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应在公务活动完成后15日内报销费用,清理借款;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借款时间的,应向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批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当年的借款必须在预算年度内核销,不得跨年度报销相关费用。
第八章  专项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经费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采购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采购分为零星采购、大宗物资采购和经常性采购。局机关采购行为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和我省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一)采购分类:
1.10,000以下非经常性采购项目属于零星采购;
2.10,000(含)以上的属于大宗物资采购;
3.会议、办公用品、办公耗材、文件材料印刷等货物(服务)属于经常性采购。
(二)采购组织:采购应事先由各处室提出需求报办公室,由财务室联合相关处室进行市场调查,综合考虑产品质量、性能、价格、服务承诺、方便快捷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局长确定供应(服务)单位进行事前审批。须建立有效的采购制约监督机制:由相关处室2人以上参与,结算做到经办人、审核人分开。
(三)采购工作原则上以局办公室为主,相关处室参与配合。采购项目确定后,及时向财政厅进行采购计划备案或审核。
第三十五条  局机关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等。
(一)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管理按照省财政厅、人民银行以及商业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收款项管理由财务室进行账目监管,经办处室或个人具体负责。
(三)固定资产管理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四)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等库存商品由办公室建立申请、领用、保管等相关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章  资金监管
第三十六条  局办公室及时督促各类预算支出,监管资金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局办公室按照部门预算公开的要求,将预算收支、三公经费等适合公开的数据(重点是支出情况),按公开有关要求在局门户网站发布。
第三十八条  加强财务审计和执纪监督。每年开展一次内部审计,并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委员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财务管理执纪监督工作。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包括财政部门批复的预决算、记账凭证、账簿、对账单、报表、审计报告等,其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79号令)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或青海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018年12月14日印发的《省信访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