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成立青海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
(青政办函〔2015〕12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暂行)〉的通知》(青政办〔2014〕124号)要求,为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制,推动信访事项依法及时终结,切实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经省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青海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信访局局长)
副主任:省信访局分管副局长
常设成员: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管负责人
省政协办公厅分管负责人
省监察厅分管负责人
省司法厅分管负责人
省政府法制办分管负责人
临时成员:
根据复查复核的具体信访事项,确定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为省复查复核委员会临时成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信访局,与省信访局信访督查室合署办公,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信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二、工作职责
(一)委员会职责。
1.代表省政府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职能,负责全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2.指定信访事项对口的省政府工作部门代为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3.负责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复核意见的审核认定或终结。
4.研究、制订有关复查复核工作规范。
(二)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负责受理属于省政府复查复核范围的信访事项书面申请。对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予受理的申请,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2.负责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或委托信访事项对口的本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代为复查复核。
3.负责复查复核工作有关通知、意见书的制定与报送。
4.承办委员会召开的相关会议。
5.负责复查复核工作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
三、工作程序
1.委员会办公室接收信访人的复查复核书面申请,并进行登记,审查是否符合程序或是否属于省政府复查复核的范围。对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予受理的申请,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2.对受理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委员会办公室向被申请人原处理或复查机关)下达答辩通知书,并根据申请人(信访人)的诉求、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辩和有关调查情况,综合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依据、证据材料,组织成员单位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经委员会会议审核(如有必要,报送省政府相关领导审定),制作《青海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加盖青海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专用章,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
3.对需要委托对口的省政府工作部门代为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经委员会批准后,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对口的省政府工作部门下达复查复核工作通知,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报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对口的省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综合申请人(信访人)的诉求、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辩和有关的调查情况,以及双方提供的依据、证据材料,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经委员会会议审定(如有必要,报送省政府相关领导审定),制作《青海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加盖青海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专用章,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
4.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上访的,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审核认定或终结,经委员会会议审定后,制作《青海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终结意见书》,加盖青海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专用章,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5.委员会办公室将复查复核意见书报送国家信访局,同时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