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党支部:
现将《青海省信访局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23日
青海省信访局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了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督促领导干部勤勉工作,帮助其查找不足,总结经验,完成各项任务,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的思想认识,使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是有别于党纪、政纪和法律处理的一种组织监督行为。领导干部在严格自律的基础上,自觉接受组织对其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或问题进行的告诫和批评帮助。
第三条 诫勉谈话应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认真调查研究,严格掌握政策。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第四条 诫勉谈话由局党委组织进行。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均实行诫勉谈话。
(一)理论素养差,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态度暧昧。政治敏锐性不强,党性观念淡薄,在关键时刻和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的;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对局党委做出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落实,给工作造成损失或不利局面的;
(三)缺乏理论学习热情,经常不参加领导班子或中心组安排的学习,理论素质和政策水平明显不适应履行岗位职责的;
(四)缺乏履行现任岗位职责必备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工作被动,政绩平平,群众意见较大,难以适应现职要求的;
(五)不能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给局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对领导班子凝聚力、战斗力不强应承担主要责任,或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经常挑起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的;
(七)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个人说了算,导致发生决策失误的;
(八)官僚主义严重,工作浮躁,相互推诿,该解决的问题不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纪案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
(十)工作实绩差,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主要任务指标或党建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十一)因其它问题党组织认为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第六条 谈话形式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可采取当面谈话和书面谈话两种形式。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诫勉谈话对象由局党委研究确定。一般应由局党委、局领导班子成员对被诫勉者进行谈话;
(二)谈话前,应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事先通知诫勉谈话对象;
(三)根据被诫勉者存在问题的程度确定诫勉期限,诫勉期限一般分为三个月或六个月。诫勉谈话及改正情况资料在局党委备案。
第八条 局党委、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对被诫勉者进行诫勉谈话时,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要严肃指出被诫勉者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批评帮助,客观公正地指出诫勉的具体要求和诫勉期限。要注意听取被诫勉者的申辩意见。
第九条 诫勉期满,被诫勉者要按时向局党委写出书面报告,如实汇报在诫勉期间的表现和整改落实情况,提出解除诫勉请求。局党委及时考核并根据其表现,提出解除诫勉或其他处理意见。
第十条 被诫勉者在诫勉期间,没有达到诫勉具体要求的,按照组织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信访局
2016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