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信访局 重复信访事项处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信访局:
现将《青海省信访局重复信访事项处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信访局
2023年4月10日
青海省信访局重复信访事项处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提高重复信访事项化解质量和效率,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和国家信访局有关要求,结合全省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信访局办信处、来访接待处、网上信访处、信访督查室对本级登记的全系统重复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 重复信访事项是指相同信访人第二次及以上提出,且反映的情况,所提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与此前内容基本相同的信访事项。
信访人(含联名人、集体访来访代表)至少有一人相同,且反映的诉求基本相同的,代(理)他人信访的被代(理)人相同的,判定为相同信访人。
同一家庭的不同成员分别提出的信访事项相同的,视为重复信访事项。不同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相同的,认定为关联信访事项。
第四条 本局各业务处室首次登记(接谈)的工作人员是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应当做好转送、交办、告知、回复及督办等工作,并跟踪掌握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各业务处室工作人员在登记录入环节判定为重复信访事项的,应当提醒首办责任人处理好重复信访事项,并按照各处室相关业务规范流程处理。
首办责任人因调离、挂职借调期满等原因离开岗位的,或者休假、生病等长期不在岗的,由首办责任人所在处室做好工作衔接,明确本处室一名工作人员继续承担首办责任。
第五条 经办人收到建议意见类重复信访事项,内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已上报或转送有关机关、单位的,可以视情再次转送。60日之内一般只转送1次。
第六条 经办人收到检举控告类重复信访事项,按照办理反映干部问题信访事项工作有关规定程序处理。对超过90日重复收到的,再次按程序处理。发现前次处理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报有关局领导或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重新确定处理方式。
第七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申诉求决类重复信访事项,由经办人区分情况分别进行告知:
(一)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告知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不重复受理;
(二)对已经出具信访处理(复查)意见书且尚在申请复查(复核)期限内的,告知信访人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三)对已经出具信访复核意见书,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重复信访事项的,告知信访人已经复核,不再受理。
告知由信访信息系统自动告知并确认,也可采用发送短信、电话、书面等方式告知。法定期限内多次提出重复信访事项的,可以只告知一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重复信访事项的,应当在告知的同时做好释法明理、教育疏导等工作。
第八条 有关业务处室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处理申诉求决类重复信访事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督办:
(一)信访事项应予受理而未受理的;
(二)未按职权范围准确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机关、单位的;
(三)信访部门已经转送、交办,但有权处理机关、单位未按《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的;
(四)已经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但信访事项办理程序不规范或者基本事实不清楚、适用政策法规不正确、实体问题未解决、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五)拒不执行信访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
(六)已经复查(复核),但复查(复核)主体不适格或者应该对处理(复查)意见进行纠正而没有纠正的;
(七)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八)以程序性办结代替实体性化解,或者以过程性、阶段性结果代替问题解决的;
(九)其他应当督办的情形。
信访事项已有处理(复查)意见但信访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或者已经复核,无上述应当督办情形但信访人仍重复信访的,可以视情督办。
日常督办一般由首办责任人负责,首办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可以视情督办。
日常督办一般采用网上督办、电话督办、视频督办、约谈督办、书面督办等方式,也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督查督办。
第九条 建立健全重复信访事项日常督办与重点督查相互衔接机制。对经办信处、来访接待处、网上信访处2次及以上督办仍未化解的重复信访事项,应当形成重复信访事项重点督查清单,建立跟踪台账,落实督促指导责任,由办信处、来访接待处、网上信访处等自行组织督查。
对省本级各业务处室受理的重复信访事项,由各业务处室每季度进行筛选,形成重大疑难重复信访事项清单,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交由督查室重点督查督办。
对国家信访局重点督查的重复信访事项,由督查室建立清单和跟踪台账,并进行重点督查。
对信访人诉求合理但有关机关单位化解不力导致久拖不决的重复信访事项、重复信访事项占比较高或者增长较快的地区,各业务处室应当进行重点督查,典型事项应纳入集中实地督查选案范围,也可视情提请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列入督查的重要问题线索范围。
重点督查一般采用发函、实地、视频等方式,可以与信访问题突出的重点领域主管部门进行联合督查。
第十条 建立健全重复信访事项清单移交机制。依托信访信息系统每月自动生成新产生的重复信访事项以及有关数据,由办信处、来访接待处、网上信访处确认后形成清单移交相关地方和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重复信访事项情况通报机制。办信处、来访接待处、网上信访处每季度对本处室登记的重复信访事项情况、有关地方和部门化解情况以及典型事项进行梳理分析,向相关地方和部门通报,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对国家信访局各业务司室登记的重复信访事项情况,按各业务司室每半年的通报情况,由各业务处室归口接收,并按工作要求办理,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汇报。国家信访局重点督查的重复信访事项,按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相关处室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履行提出“三项建议”职责规定的程序提出建议:
(一)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督查督办的同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二)对重复信访事项集中的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中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三)对有关机关、单位在重复信访事项处理中工作不力、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审核把关不严,导致问题久拖不决,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三条 在处理重复信访事项过程中,发现有扬言自杀、聚众扰序、冲击国家机关、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滋事扰序情形或者有极端行为倾向的,首办责任人、处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同时通报相关公安机关、属地党委政府,并迅速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将重复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纳入平时目标考核范围。
重复信访事项化解情况应当纳入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及各处室年度信访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五条 信访服务中心根据重复信访事项处理工作需求, 优化完善信访信息系统相关功能,并对有关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