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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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1)建筑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2)建筑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

(6)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防震审批。

(7)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8)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9)商品房预售许可。

(1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

(二)不服人民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

1.法定途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三)不服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1)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

(2)对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4)对造价评估机构的处罚。

(5)对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6)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7)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8)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9)对违反城市供水管网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0)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罚。

(12)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处罚。

(13)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事部门申请复核、申诉和控告。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投诉请求: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引发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向相应调解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企业等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二)检举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问题。

2.法定途径:向相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有效期

本清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原青建办〔2016〕444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