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信访局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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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调解仲裁

调解仲裁适用处理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

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

主要处理事项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基于劳动关系,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4.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终止人事关系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二、劳动监察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途径处理。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

主要处理事项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9.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行政复议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

1.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3.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服的;

4.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5.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申诉

对事业单位做出的涉及本人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通过申诉渠道处理等。

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主要处理事项

1.处分;

2.清退违规进人;

3.撤销奖励;

4.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5.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五、信息公开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主要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

主要处理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规定,我厅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机制,除以下内容外,其它内容原则上均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我厅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我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

主要处理事项: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七、举报投诉

反映厅系统有关经办、管理、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引导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举报。

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

主要事项

1.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2.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3.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举报;

4.涉及厅系统的其它举报投诉事项。

八、司法

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申诉和控告类信访问题分别介绍到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机关处理。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主要事项

1.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3.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

4.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

5.该立案不立案、对判决不服、判决后不执行的引导群众向法院诉讼;

6.反映公职人员渎职、贪污受贿犯罪的引导群众向检察机关投诉;

7.工伤认定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介绍到公安部门处理;

8.工伤认定中对司法鉴定有异议的介绍到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9.其他需通过司法途径办理事项。

九、信访

属于信访事项受理范围的,引导其依法逐级向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信访条例》《青海省信访复查复核办法》等。

主要事项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此件供各市州、县区人社部门参考。各市州、县区人社部门依据本级信访联席办、信访局要求,做好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