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信访局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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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一、信访来源

本清单信访诉求指科技部转办、省信访局转办,群众来访、来信、来电及信箱留言等渠道寻求我厅给予解决的信访诉求。

二、信访分类原则

(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法定途径优先;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公开、公平、公正、有序、便民、规范。

三、信访诉求分类

(一)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1.具体事项:

(1)不服省科技厅作出的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行为;

(2)对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有异议;

(3)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复审有异议;

(4)对科技型企业认定与复审有异议;

(5)对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有异议;

(6)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有异议;

(7)对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认定有异议;

(8)对科技成果登记有异议;

(9)对省级科研科普基地认定有异议;

(10)对省级重点实验室评审认定有异议;

(11)对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选拔认定有异议;

(12)对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有异议;

(13)对实验动物许可证核发有异议;

(14)对省科技厅系统有关劳动人事有争议;

(15)对省科技厅其他有关科技管理方面的行政行为有异议。

2.法定途径

复查、行政复议、仲裁。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二)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1.具体事项:

(1)检举省科技厅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2)检举省科技厅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2.法定途径

立案侦查、技术检查。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三)信息公开类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某些信息。

1.具体事项

(1)申请信息公开;

(2)认为省科技厅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3)认为省科技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法定途径

信息公开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四、办理流程

(一)依法分类。按照清单判定,依法分类办理。

(二)受理告知。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或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三)实地核查。根据属地原则,承办处室(单位)组织实地核查,提出办理意见。

(四)信访办结。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厅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五)处理反馈。在规定时限内,由承办处室(单位)负责向信访人反馈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并向厅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