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专项工作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单位日常运转经费以外,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三)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包括:
(一)符合全省信访工作部署规划,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二)有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六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申报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业务处室按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
(二)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库由办公室和业务处室共同设置、管理和滚动使用;需申请的专项资金(含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逐级报经分管副局长、局长或局务会议(党委会议)审核,需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立项的由办公室按程序报送。
第七条 办公室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建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局务会议(党委会议)研究。专项资金申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并同时提交项目绩效目标;业务处室应细化而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不予申请专项资金;
(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申请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年度申请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批准后,业务处室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上缴省财政统筹整合。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规章执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准下达后,业务处室应及时启动项目实施。立项处室按实际下达的专项经费预算指标,提出经费使用计划,逐级报经分管副局长、局长或局务会议(党委会议)审核,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实施。严格按照财政预算下达的规定用途使用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安排的各类专项经费均纳入局财务统一管理,按专项名称单列账目,进行明细核算。办公室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处室,并说明理由,由业务处室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开设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不得将支出账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办理定期储蓄存款。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处室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如确需调整使用范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开支。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根据《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办法》、《省级部门预算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及《省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规程》等规定,拟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必须同时申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考核指标。
办公室应当会同业务处室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等是否明确;
(二)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
(三)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办公室应配合业务处室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将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过程,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和业务处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项目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专项资金应接受第三方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要配合纪检部门、局党委纪检委员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项目实施处室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和项目处室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办或具体承办处室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其他成员负具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如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配合纪检部门和局党委纪检委员核实有关情况,按程序、渠道和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处室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