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青海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青海省省直机关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及公务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按规定保留的定向化保障用车,其中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定向化工作岗位用车。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公务车辆按用途分:机要通信、应急、离退休干部服务、定向化工作岗位用车。
(一)机要通信用车用于收发机要文件及文件交换工作。
(二)应急用车用于执行情况紧急,省委省政府应急任务,实施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突发紧急情况。
(三)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用于离退休老同志的走访慰问、组织活动及突发事项等服务保障。
(四)定向化工作岗位用车用于保障鼓励参加车改但选择工作用车实物保障、未享受公务交通补贴人员的公务出行。
(五)公务保障车辆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西宁市区以外)的工作督导、下乡调研、检查考核等集中性公务以及节假日值班等。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公务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一)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优先保障规定用途工作任务后,由办公室统一调度,执行符合规定的其他公务活动。
(二)严格履行公务车辆使用审批手续。除定向化工作岗位保障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的使用均按“先申请、后派车”的原则用车,用车处室或个人需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由办公室统一派车。如遇紧急情况,可经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同意后,先派车,后补办手续。
(三)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定点停放的规定。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如下乡调研、督导、检查等),公务车辆应当回单位定点停放;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其他公务车辆一律封存停驶。经批准允许将车辆在外过夜停放的,驾驶员必须妥善停放,不按规定停放造成车辆损坏、被盗的,要追究驾驶员相应责任。
(四)严禁公务用车在景区、景点和娱乐场所出现。
(五)公务用车出入党政机关和其他公共场所,要自觉遵守车辆管理规定,严禁超速行驶、逆向行驶和违章鸣笛,按指定的车位停放,严禁占道停车。
(六)公务用车因违反交通法规或证件不全的,其违章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造成后果的由驾驶员负责,如属车辆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章由办公室核实后予以处理。公务用车驾驶员有权拒绝不安全行车要求。
第五条 严禁公车私用,严格落实“八个不准”的要求。
(一)不准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车辆;
(二)不准对外出租、出借公务车辆;
(三)不准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车辆;
(四)不准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五)不准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车辆;
(七)不准为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八)不准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用车人员借机公车私用的,驾驶员有权拒绝。公车私用时发生的违规、违法、交通事故等责任全部由当事人承担,情节、后果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西宁城区内的一般公务出行(办理业务、取送文件、联系工作、参加会议、车站接送等),由公务人员自行解决交通出行或选择社会交通工具。
西宁城区外的公务出行,可申请公务保障车辆,也可选择乘坐社会公共交通工具,其费用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留值班车辆外)和驾驶员休假期间,车辆钥匙及相关证件交由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保管。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八条 驾驶员要具备所驾驶车辆相适应的驾驶资格和身体素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驾驶证审验工作。
第九条 驾驶员要服从工作安排,服务态度热情,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报告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驾驶员不得疲劳驾车,严禁酒后驾车,上班及值班期间严禁饮酒。
第十一条 驾驶员在未执行出车任务时,不得离岗。因事请假,应按相关程序报批。不请假或未准假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情况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经费,由办公室按照车辆编制数量,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向财政部门申请年度经费。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经费(如维修费、燃油费、车辆保险费、道路通行费、停车费、洗车费等),实行单车核算,严格按照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车辆购置费由办公室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
第六章 油料管理
第十五条 公务车辆油料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定点加油。车辆外出执行公务,确需在外加油时,须经办公室同意,且严格使用加油卡支付。
第十六条 严格公务车辆油料管理,加注油料必须车卡相符。
第七章 审验及维修保养管理
第十七条 公务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车辆审验工作,由办公室指定车辆管理负责人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公务车辆维护保养,严格按照规定的行驶里程或年限进行。
第十九条 公务车辆维修,除因公出差等特殊情况外,必须在定点的汽车修理厂进行。
第二十条 公务车辆维修项目,车辆管理负责人要严格审核确定,开据《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委托单》,经办公室批准后,驾驶员携带《委托单》到指定的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车辆维修及保养所需经费超过1万元的,须事先请示分管副局长同意。车辆维修完成后,车辆管理负责人和驾驶员必须对维修项目核对验收,认真检查更换部件的质量,并做好维修记录,避免在短时间内重复修理。
第八章 报废处置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对公务车辆处置实行统一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的报废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二十二条 公务车辆报废处置,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报废车辆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 对擅自处置公务车辆的,其处置收入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省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局党委纪检委员对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违规使用公务车辆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受理群众举报,对违规使用公务车辆、公车私用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务车辆的配备更新费用、运行维护费用、公务用车处置收入、工作人员交通补贴发放等情况纳入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