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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信访局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信访局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度的通知

局各党支部:

现将《青海省信访局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青信党〔2016〕10号
      
                      2016年11月23
 
 
 
青海省信访局党委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为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制度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关于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局党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主体责任,是指局党委领导班子全面领导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所负的集体责任,以及班子成员领导、推动、执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所负的个人责任。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五次、六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的具体要求为指导,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坚持局党委统一领导、各处室党支部各负其责,依靠干部群众支持参与,接受上级党委、纪委和省纪委驻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组的监督。
第二章   局党委集体责任
第五条 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充分发挥核心作用,准确把握主体责任的内涵,切实当好本局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
(一)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日常性、综合性、事务性工作落实。
(二)切实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首要任务,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形势分析会等,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目标要求、工作计划、责任分解和具体措施,抓好任务部署和贯彻落实。
(三)按计划推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督促各支部层层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
(四)准确掌握干部队伍廉政情况,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落实党风廉政形势分析会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研讨对策措施。
第六条 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持续加强作风建设。
(一)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持续整治“四风”,强化常态化督查,紧盯重要节点,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进一步约束党员干部业内、业外行为,持之以恒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二)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持续开展“马上就办”活动,反对衙门作风,着力防止和解决“庸懒散”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
(三)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进一步加强同干部群众的沟通联系,认真处理信访投诉,加强信访综合分析和舆情跟踪研判,掌握社情民意。
第七条 注重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一)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理想信念、廉洁从政教育,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局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至少组织1-2次集中学习。深入开展舆论宣传引导、反面警示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每年至少组织2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发挥反面典型警示作用。
(二)加强教育培训,把党章党规党纪、廉政法规、从政道德以及“三严三实”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党员干部崇尚党章、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自查自纠活动。
(三)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全面排查廉政和监管风险点,进一步健全合理分权、公开示权、有效控权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四)加强制度创新,着力规范权力运行,针对人财物管理行政审批等重点部位和环节,全面打造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追究的监督防线。
(五)全面推进政务分开、党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积极拓展公开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监督评议,确保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第八条 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支持执纪机关开展监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一)为驻厅纪检组、厅直属机关纪委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有关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提供必要条件。
(二)支持配合上级纪检部门组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以任何形式干扰、阻碍开展纪律审查。
(三)主动接受上级纪检部门的监督,并在党风廉政建设总体部署安排、拟定重要制度规定、“三重一大”事项、处理信访举报、等方面,保持经常性沟通协商。
(四)认真听取上级纪检部门的意见建议,安排有关处室及时研究、抓好落实,对发生的案件实行“一案一整改”。
(五)支持局党委和各支部纪检委员开展工作,强化执纪监督合力。
第九条 加强局党委领导班子和成员自身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廉洁自律,做好廉政表率。
(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牢固树立党章意识,带头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强化常态化监督,紧盯重要节点,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践行“三严三实”和群众路线,坚决杜绝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带头树立良好作风。
(三)保持清醒认识,筑牢思想防线,定期针对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重要理论、讲话精神和制度法规开展学习。
(四)落实“一岗双责”,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行为,主动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五)落实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健全党组分权制约和相互监督机制,落实和完善议事决策有关制度,防控党委决策的廉政风险。
 
第三章  班子成员个人责任
第十条 党委书记是局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扛在肩上,坚持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主责、唱主角,主动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全面抓好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同落实,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一)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学习传达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指示和要求,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领导好本单位教育、制度、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
(二)督促班子成员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及时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动态及干部群众的反映,对被反映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及个人廉洁自律、“四风”方面有问题的班子成员,要亲自进行谈话提醒。对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反映问题集中、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要亲自约谈。
(三)认真落实述廉述责并接受评议质询工作。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部署、协调开展专项治理,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第十一条 班子其他成员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保持自身廉洁的同时,主动作为,加强请示汇报,领导和推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是分工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责任人。
(一)与分管工作同步部署。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和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主动分担党委主体责任,对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研究部署,指导督促分管处室抓好落实。
(二)与分管工作同步推进。主动了解掌握分管处室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据局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提供的情况,及时对相关处室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教育,加强队伍管理。在分管处室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作。
(三)与分管工作同步检查。主动参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并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听取分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组织深入排查廉政和监管风险点,督促有关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组织深入排查廉政和监管风险点,督促有关处室强化防控措施,推动问题解决。
(四)与分管工作同步报告。定期向局党委报告分管处室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
(五)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自觉遵守单位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会议培训、差旅和办公用房等方面的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六)主动参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并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听取分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组织深入排查廉政和监管风险点,督促有关处室强化防控措施,推动问题解决。
(七)严格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防漏报或者填报不规范、不实。
第十二条  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个人责任的情况,应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四章  相关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局党委领导班子要坚持执行和完善我省落实主体责任的既有制度,使压力层层传导、责任环环相扣。局党委每季度召开一次各支部书记(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第十四条 局党委要落实《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5〕30号)要求,组织好领导班子和各支部负责人述职述廉工作。
第十五条 局党委要根据廉政谈话机制有关要求,组织落实廉政责任谈话等制度,对出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制止。
第十六条 党委要落实《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要求,会同上级纪检部门,对不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第十七条 局党委要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对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或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发现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处室,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